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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终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泰安市鲁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岱庙办事处东关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鲁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岱庙办事处东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市鲁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磊,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岱庙办事处东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宿永强,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梅,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相增,山东云海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3)泰山商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3月16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052元减半收取3526元,由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 军审 判 员 朱 峰代理审判员 刘 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