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523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李海林与贵德天露良种奶牛繁育有限公司、张启德、郭森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林,贵德天露良种奶牛繁育有限公司,张启德,郭森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3民初57号原告李海林,男,汉族,农民。被告贵德天露良种奶牛繁育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德县。法定代表人韩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喇成霖,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乾,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启德,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广寿,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森业,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林与被告贵德天露良种奶牛繁育有限公司、张启德、郭森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林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海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文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