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2523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李海林与贵德天露良种奶牛繁育有限公司、张启德、郭森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林,贵德天露良种奶牛繁育有限公司,张启德,郭森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3民初57号原告李海林,男,汉族,农民。被告贵德天露良种奶牛繁育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德县。法定代表人韩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喇成霖,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乾,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启德,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广寿,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森业,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林与被告贵德天露良种奶牛繁育有限公司、张启德、郭森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林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海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文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