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365号原告杨某某,男,甘肃宁县人。被告秦某某,女,甘肃宁县人。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吕晓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谈天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