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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3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襄汾县巍达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诉昌陆建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汾县巍达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3执33号申请执行人:襄汾县巍达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汾县景毛乡吉村。法人代表人:郭丙生。被执行人: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81号1幢5层C区。法定代表人:左兆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襄民初字第01063号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577570元至襄汾县巍达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树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