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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辖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单桂香与展建华、单敬敏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辖终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展建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桂香。原审被告单敬敏。上诉人展建华不服东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31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展建华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住所地在济南市区,故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单桂香、原审被告单敬敏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被上诉人单桂香起诉称,2012年12月7日,上诉人展建华与原审被告单敬敏向其借款20万元用于购房,后因不还款,形成诉讼。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判决上诉人夫妇偿还其20万元借款。上诉人展建华不服该判决,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该院作出(2014)东民申字第1号民事判决,维持了(2013)东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展建华仍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作出(2015)泰民再字第34号民事裁定,以被上诉人单桂香起诉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撤销了东平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236号和(2014)东民申字第1号民事判决,并认为:“被上诉人单桂香如认为存在该债权债务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因此,现被上诉人单桂香再次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上诉人单桂香起诉时提交了(2015)泰民再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展建华与单敬敏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7日,被上诉人单桂香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汇款予上诉人展建华20万元。单敬敏向单桂香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现金贰拾万元用于购房,借期半年。(到期不还,向东平县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单敬敏。2012年12月7日”。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单桂香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上述借条约定的管辖法院具体、明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管辖约定有效。根据协议管辖优于法定管辖的原则,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审判员 邢晗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潇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