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708号原告:李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凌翔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