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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708号原告:李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凌翔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