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刑更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罪犯黄勇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433号罪犯黄勇,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三监区服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1日作出(2004)内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勇犯抢劫罪、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2005)川刑终字第50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40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10年7月13日以(2010)川刑执字第85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21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又于2014年10月20日以(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23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15分,月均7.67分。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黄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至2024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