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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2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257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崔显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