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1654号原告丁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原告丁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姜霜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