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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1654号原告丁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原告丁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姜霜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