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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一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覃建吉与周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建吉,周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1055号原告覃建吉。委托代理人梁元,田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宁。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建吉与被告周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建吉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建吉自愿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建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覃建吉负担,退回给原告覃建吉11**元。公告费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覃建吉负担。审 判 长  莫杭州代理审判员  李海连人民陪审员  邓元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珍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