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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431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86年11月22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时文生,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生于1986年7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武钦定,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