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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姜某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扶刑初字第35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某,出生于吉林扶余市,住扶余市。因涉嫌犯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5]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申请改变管辖,经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该案由前郭县人民法院管辖,故公诉机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因改变管辖而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审判长 卢 欣审判员 刘虹玫审判员 于洪涛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