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唐琪、侍亚娟与刘永利、陶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琪,侍亚娟,刘永利,陶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3执异4号异议申请人唐琪,市民。申请执行人侍亚娟,市民。被执行人刘永利,市民。被执行人陶霞,市民。异议申请人唐琪对申请执行人侍亚娟与被执行人刘永利、陶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异议,异议申请人唐琪于2016年3月16日以申请执行人侍亚娟同意解除对阜宁县XXX房屋的查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唐琪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申请人唐琪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黄建中审 判 员 苏 兰代理审判员 郑文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