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11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姚颜尤与高行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颜尤,高行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1204号原告姚颜尤,居民。被告高行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颜尤与被告高行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颜尤申请撤回对被告高行振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颜尤撤回对被告高行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姚颜尤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小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