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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姚颜尤与高行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颜尤,高行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1204号原告姚颜尤,居民。被告高行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颜尤与被告高行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颜尤申请撤回对被告高行振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颜尤撤回对被告高行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姚颜尤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小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