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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4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彭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4121号原告彭某,女,196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白某,男,194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陶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