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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4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丽影诉被告吕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影,吕亚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729号原告周丽影,男,汉族,1973年3月4日生,现住宁江区。被告吕亚东,男,1976年9月8日生,现住宁江区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影诉被告吕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胡 焱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人民陪审员 王玲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