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4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丽影诉被告吕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影,吕亚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729号原告周丽影,男,汉族,1973年3月4日生,现住宁江区。被告吕亚东,男,1976年9月8日生,现住宁江区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影诉被告吕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胡 焱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人民陪审员 王玲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