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恢字第0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彭伟与汤立强、易艳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伟,汤立强,易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恢字第00061-1号申请执行人彭伟。被执行人汤立强。被执行人易艳红。申请执行人彭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汤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01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款104600元,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易艳红的房屋和工资。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01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余志顺执行员 史科峰执行员 邓 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