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4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沭阳县怡居物业有限公司与汤素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怡居物业有限公司,汤素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4780号原告沭阳县怡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城市枫林小区191号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蒋永猛。被告汤素凤,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沭阳县怡居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汤素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怡居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