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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胡燕灵与四川泸州酒城宾馆有限公司、泸州酒城宾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燕灵,四川泸州酒城宾馆有限公司,泸州酒城宾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1729号原告胡燕灵,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四川泸州酒城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周丽娟。被告泸州酒城宾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周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燕灵诉被告四川泸州酒城宾馆有限公司、泸州酒城宾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燕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亚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