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6刑更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文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更第213号罪犯杨文波,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汕阳法刑二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文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杨文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文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3次;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罚金4000元已全部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文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文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译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