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81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宣威市卫计局与王明保、丁贵珍计生行政征收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宣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明徐,丁贵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0381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宣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宣威市振兴街南段与虹桥街道白云路交叉处。法定代表人宁德才,局长。被执行人王明徐,男,1974年10月12日生,回族,农民,宣威市人。被执行人丁贵珍,女,1973年3月6日生,回族,农民,宣威市人。申请执行人宣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宣(板)社征决字(2015)第03号征收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宣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定,2013年11月10日,二被执行人违法生育第四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及《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及《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宣威市人民政府板桥街道办事处共同署名,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宣(板)社征决字(2015)第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王明徐、丁贵珍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人民币119000元。征收决定书送达后,王明徐、丁贵珍夫妇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又未履行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交了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被执行人的结婚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调查报告、讨论记录告知书及送达证等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宣(板)社征决字(2015)第03号征收决定。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685元,由被执行人王明徐、丁贵珍负担。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曲靖��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包崇俭审判员 蒋思义审判员 龙维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