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32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国军与丁永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军,丁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3242-2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军,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丁永生,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陈国军与被执行人丁永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4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丁永生家庭共同财产,存于其母亲乔素芹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城铁西分理处,账号为6228481890382762717内的存款38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东审判员 冯海军审判员 王明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振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