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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婧与吴兴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婧,吴兴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民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张婧,现住瓜州县。被执行人吴兴财,山丹县居民。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山民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张婧与被执行人吴兴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00000元、诉讼费1150元。未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00000元、诉讼费11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因本案所涉纠纷同时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执行逮捕,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中止执行。2015年11月18日,本院再次执行时,被执行人陈述由于其暂无履行能力,经过自行协商已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双方另行签署了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答应撤销执行。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在与本院的电话联系中也予以认可。但随后申请执行人又以被执行人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不予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现经本院多次向银行、工商、车辆、房屋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仍然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山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多民审判员  韩丽敏审判员  花剑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多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