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09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贾利平与何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利平,何文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9民初315号原告贾利平。被告何文武。原告贾利平诉被告何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崔占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利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文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利平诉称,被告何文武分别于2015年4月16日和2015年4月30日向原告借款,共计100000元,规定利息两分,并写下借条两张。被告承诺原告在需要此笔借款时只需提前一周告知,就可以拿到借款及利息,但事实并非如此,原告因资金紧张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被告何文武辩称,借原告100000元借款属实,现厂子确实周转困难,我想办法还原告。经审理查明,被告何文武经营徐水县史端铸造机械厂,因工厂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两次借款。2015年4月16日第一次向原告借款40000元,打下借条一张,载明:“借条,借贾丽萍现金肆万元(40000)月息2分,借款人何文武,二0一五年四十六日”。后又于2015年4月30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打下借条一张,载明:“借条,借贾丽萍现金陆万元(60000)月息2分,借款人何文武,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两份借条上均加盖有徐水县史端铸造机械厂财务专用章。被告称,借款是个人所借,加盖公章是因为借款的时候没有别人,原告让盖就盖了。原告予以认可。原告当庭称,双方口头约定借款于2015年9月5日归还,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15日。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两张、本院调查被告的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至今未予归还本金及利息,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何文武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文武称目前工厂周转困难,暂时不能给付的抗辩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文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贾利平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21400元(按月息2分,两笔借款分别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4元,由被告何文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占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耿胜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