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6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马腊梅与段凤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腊梅,段凤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93号申请执行人马腊梅。被执行人段凤辉。申请执行人马腊梅与被执行人段凤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腊梅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393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凤辉于2016年2月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马腊梅39337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段凤辉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被执行人段凤辉与申请执行人马腊梅的赔偿款已结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建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