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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7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2016)琼7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秋盛商贸有限公司、沈兵秋、廖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海南秋盛商贸有限公司,沈兵秋,廖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7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45号银通国际中心13层北区。法定代表人王天,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秋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名门广场北区A栋1905号。法定代表人沈兵秋,总经理。被执行人沈兵秋,男,汉族,1958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廖芬,女,汉族,1981年9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秋盛商贸有限公司、沈兵秋、廖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2014)海仲(湛)字第5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16)琼72执100号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代偿款1507600元,并赔偿代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5076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贷款利率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费217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250元;四、负担申请执行费19454.8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军0lglo4myv5bhg3kajz案件唯一码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余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