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于东起与窦丽萍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东起,窦丽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1594号原告于东起,男,196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窦丽萍,女,194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东起诉被告窦丽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东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东起负担。审判员 姚卫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