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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翟广财与王世朋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翟广财,王世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3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翟广财。委托代理人:权钢,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世朋。再审申请人翟广财因与被申请人王世朋土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民终字第004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翟广财申请再审称:(一)翟广财提供的徐州市泉山区翟山街道十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足以证明王世朋侵占翟广财自留地10.65平方米,一、二审以双方当事人存在土地权属纠纷裁定驳回起诉,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二)一审中,翟广财申请法院实地丈量双方当事人的土地面积,法院未予丈量错误。翟广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翟广财与王世朋对于双方的自留地范围存在争议,翟广财提供的徐州市泉山区翟山街道十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平面图、《证明》及情况说明的内容与王世朋提供的该居委会出具的平面图等内容相互矛盾,且双方当事人均陈述其自留地系与他人换地取得,均无自留地取得时实际测量的相关证据。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并无不当,故而翟广财申请法院实地丈量双方当事人的土地面积,一审法院未予丈量亦无不当。综上,翟广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翟广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勤审 判 员  薛山中代理审判员  周 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