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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沈龙平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龙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208号罪犯沈龙平。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12月1日作出(2004)桂市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龙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二人人民币40000元,与同案被告三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三人人民币29000元(已给付)。被告人沈龙平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3日以(2005)桂刑终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3月17日交付执行。2007年8月1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9年11月、2012年2月、2014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计减刑五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沈龙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沈龙平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年以上,在服刑期间经多次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05、2006、2007、2008、2010、2013、2014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09年度评为优秀学员,2011、2012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3月至2015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8.4分。该犯于2015年9月2日缴纳赔偿款人民币40000元。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龙平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年以上,并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龙平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至2019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