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2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省运城市鸿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诉被告运城市林洋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省运城市鸿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运城市林洋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674号原告:山西省运城市鸿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辉,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鹏,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婷,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城市林洋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耀琦。本院受理原告山西省运城市鸿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诉被告运城市林洋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省运城市鸿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运城市鸿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省运城市鸿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5元,减半收取3462.5元,由原告山西省运城市鸿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莹婷代理审判员 续 军代理审判员 闫咏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