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相权、吴泽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相权,吴泽锦,吴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张相权,男,1954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上犹县。被执行人吴泽锦,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犹县。被执行人吴泽新,男,1955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上犹县。本院(2015)上执字第465号张相权申请执行吴泽锦、吴泽新民间借贷一案,经本院向有关部门、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积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上执字第4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桂泉审判员 黄泽槐审判员 袁 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强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