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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美槐、谢成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槐,谢成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刑初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美槐,女,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大方县组。因本案于2015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所。辩护人卢钊,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成才,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文盲,农民,大方县组。因本案于2015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所。辩护人卢玉尧,贵州毕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毕检公一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美槐、谢成才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帮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美槐、谢成才及辩护人卢钊、卢玉尧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被告人陈美槐电话联系被告人谢成才,叫谢成才与其一起到云南省镇雄县黑树镇购买毒品。同年8月26日10时许,二人携带42万元购毒款租唐某祥驾驶贵F×××××1大众轿车从贵州省贵阳市黔灵公园出发前往云南省镇雄县黑树镇,购得毒品返回途经七星关区天河公园旁时被抓获,当场从车上缴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1597.85克。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陈美槐、谢成才的供述与辩解,证唐某祥陈某军的证言,毒品称量笔录,毒品检验鉴定书,搜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陈美槐、谢成才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运输毒品1597.85克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美槐辩称,购买毒品系用于吸食,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被他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其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判处。被告人谢成才辩称,系帮助陈美槐运输毒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购买毒品系用于吸食,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告人陈美槐与被告人谢成才共谋前往云南省购买毒品。同年8月26日10时许,陈美槐、谢成才租唐某祥驾驶贵F×××××1大众轿车携带42万元购毒款从贵阳市黔灵公园出发前往云南省镇雄县黑树镇购得毒品,二人返回贵阳途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天河公园旁时被抓获,当场从车上缴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1597.85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含量为25.87g/100g。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8月26日,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工作时发现,家住大方县马场镇的陈美槐有运输毒品海洛因的嫌疑。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随后出警到毕节市七星关一带进行查缉布控。当日16时,陈美槐、谢成才携带毒品途经七星关区天河公园旁时被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1597.85。2、户籍证明证实:(1)陈美槐,女,1966年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1,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住大方县马场镇双群村七组。(2)谢成才,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4,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住大方县马场镇双群村二组。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1)侦查人员经对陈美槐的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搜查,从陈美槐随身手提袋内搜出手机二部;(2)侦查人员经对谢成才的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搜查,从谢成才衣包内搜出手机一部;(3)侦查人员经陈某军的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搜查,陈某军随身裤包内搜出海洛因可疑物一包;(4)侦查人员经唐某祥的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搜查,唐某祥贵F×××××1大众轿车驾驶员座位后下面搜出红色蛇皮塑料袋一个,内装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包。并对上述物品依法进行扣押。4、毒品称重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侦查人员于2014年8月27日,对扣押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进行称量,毒品毛重1630.33克,净重为1597.85克。陈美槐、谢成才对称量无异议。5、现场示意图证实:被告人陈美槐、谢成才被抓获现场在七星关区天河公园附近。6、贵州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收据证实:涉案毒品海洛因1597.85克已于2015年9月17日上缴贵州省公安厅禁毒总队。7、(毕)公(司)鉴(理化)字(2015)1737号毒品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检材中均检出二乙酰吗啡,其含量为25.87g/100g。该鉴定意见已告之被告人陈美槐、谢成才。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唐某祥辨认出案发当天涉嫌运输毒品的姓陈的中年女人、“老谢”和不知名的年青男人。9、调取通知书、通话清单证实:陈美槐使用的电152××××64222与谢成才使用的电187××××37222于2015年8月2日、12日、14日、21日通话情况。10、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陈美槐、谢成才经尿检,结果呈阳性。二人系吸毒人员。11、证唐某祥证实:我是从事跑黑车业务的,车号贵F×××××1。2015年8月25日18时许,老谢(谢成才)打电话让我送他回毕节吃酒。26日9时许,我接到谢成才电话,说他们在黔灵公园门口等我。10时许,我到达黔灵公园门口,谢成才提一个鼓起的看上去很沉重的红色蛇皮塑料袋与一个陈姓女子提着一个手提包上车,同时上车的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子。14时许到达毕节,谢成才说他的朋友不肯送“东西”过来,让我把车开到云南镇雄黑树镇,回贵阳后给我加钱。路上,陈姓女子说她手机欠费,用谢成才的手机打了几个电话。15时许,我们到黑树镇一个加油站上面一点停车,陈姓女子提手提包与谢成才提红色蛇皮塑料袋一同下车前去,年轻男子未下车。约20分钟后,谢成才提着红色蛇皮塑料袋与陈姓女子返回坐在车后排,并将塑料袋放在后排座位脚边。回毕节途中,陈姓女子换坐到副驾驶位置。车行至天河公园城门洞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红色蛇皮塑料袋内搜出一包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圆柱状的东西。12、证陈某军证实:2015年8月25日下午,我打陈美槐电话问她是否回家,陈美槐说她包车回家。26日10时许,我到黔灵山公园门口同陈美槐、谢成才一同上了一贵F×××××1大众轿车回毕节。15时许到毕节后他们继续去云南一个不知名的小镇,我和司机在车上,陈美槐与谢成才下车去,约10多分钟,二人回到车上,此时我才明白他们是去购买毒品。16时许,车途经毕节一城门洞时就被抓了,民警从后排座位搜出毒品。我身上搜出的毒品是用来吸食的。13、被告人陈美槐的供述和辩解。农历二0一五年七月半那天,谢成才到我家中与我共同商量到云南购买毒品来吃,我同意。我之前联系过卖毒品的人,约定交易1500克毒品,每克280元,于是我们每人出资21万元,一共凑了42万元前去购买毒品,钱是谢成才装在口袋里的。商量好后,由谢成才联系老唐唐某祥)的车去云南。我们在黔灵公园门口上了老唐的车,途中卖家打过几个电话给谢成才,说他们开车到云南黑树镇下面等我们,到达交易地点后,我和谢成才下车走到卖家停车的地方,谢成才提着装有现金的口袋上了卖家的车,约几分钟后,卖家有个人背着一个装有毒品的背包骑摩托车上来将毒品交给谢成才,我们就回到车上,在回贵阳途经毕节天河路时就被抓获了,当场在车上搜出毒品。14、被告人谢成才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8月26日8时许,陈美槐打电话让我同她去云南购买毒品,约定在黔灵公园门口见面,并让我联系车子。我打老唐的电话让他开车过来。在黔灵公园门口时,陈美槐肩上挂着一个小提包,右手提着一个鼓起的看上去很沉重的红色蛇皮塑料袋,她将塑料袋递给我,说里面有42万元钱陈某军随后到。我将装钱的塑料袋提上车后排座位放在脚边,陈美槐坐在副驾驶。开始陈美槐用她的电话和卖家联系,途中没电后,陈美槐用我的电话与卖家联系。到云南镇雄黑树一加油站时,我和陈美槐下车往前走不远上了一辆红色的轿车的后排,陈美槐叫我将装钱的红色蛇皮塑料袋递给卖家一个女的,该女的点钱后就打电话叫拿“东西”上来,一会儿一个男的骑摩托车背着一个背包上来,将背包递给卖家那个女,那个女的从背包里拿出一袋黑色塑料纸包装的东西递给陈美槐,陈美槐打开包装纸,里面有很多小圆柱状的白色海洛因。陈美槐验货后将钱递给卖家那个女的,卖家那个女的把钱拿走后将红色蛇皮塑料袋给陈美槐,陈将毒品放进该口袋里叫我提着返回车上。车行至天河公园一城门洞时就被抓获。我不知陈美槐买毒品来如何处理。对于被告人陈美槐所提“购买毒品系用于吸食,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及被告人谢成才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购买毒品系用于吸食,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陈美槐、谢成才虽系吸毒人员,但二人系购买毒品后在运输毒品途中被抓获,且毒品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故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谢成才所提“系帮助陈美槐运输毒品”及其辩护人所提“谢成才系从犯”及被告人陈美槐的辩护人所提“陈美槐系被他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陈美槐供述该批毒品系其与谢成才共同出资,共同购买,证人证实二人在购买、运输毒品过程中行为积极主动,均系主犯。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陈美槐、谢成才的辩护人所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现无证据证实二被告人之前具有犯罪行为,陈美槐归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谢成才归案后及庭审中虽否认出资购买毒品,但其供述参与购买毒品并运输的犯罪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美槐、谢成才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1597.85克,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陈美槐、谢成才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严惩。二人在购买、运输毒品过程中,行为积极主动,均系主犯,但陈美槐的作用稍大于谢成才。鉴于陈美槐、谢成才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判处。据此,根据被告人陈美槐、谢成才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美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谢成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30年8月26日止。)三、对涉案扣押的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天伟代理审判员  钟 健代理审判员  谢 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