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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3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显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显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3民初392号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卢晓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魏大君,女,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新河路8号8栋61号。委托代理人刘洪英,女,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怡湖西路23号9栋8号。被告陈显良,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显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显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显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江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