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委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无锡百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棉果果棉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百润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棉果果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委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无锡百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91981422。法定代表人:蒋勇。被执行人浙江棉果果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永祥街156号,组织机构代码:052806946。法定代表人:潘瑞钱。无锡百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棉果果棉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商初字第53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经权利人无锡百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下执委字第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金根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 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