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薛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薛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29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薛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0‰计算,利息从2015年5月15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薛某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执行费59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薛某在长安银行横山支行有工资收入。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现依法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某在长安银行横山支行的账户:6212960106000523348的全部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