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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11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曹令华与席成武、肖长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令华,席成武,肖长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16号原告曹令华,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席成武,男,195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肖长艳,女,195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原告曹令华诉被告席成武、肖长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共同经营一炼铁厂。2013年至2013年,我往其炼铁厂运送废铁,被告欠款时会为我拟具欠条。后经我多次催款,被告出具一张10万元的欠条。但并没有及时给付钱款现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1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经法院多次催告不能提供诸被告准确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原告来院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令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返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夏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