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王丽仙与叶森荣、叶东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仙,叶森荣,叶东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452号申请执行人王丽仙。被执行人叶森荣。被执行人叶东妙。申请执行人王丽仙与被执行人叶森荣、叶东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丽仙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4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梁三群执 行 员 任 军执 行 员 毛昕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