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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执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万有申请执行刘翠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有,秦小平,刘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1633号申请执行人张万有,男,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秦小平,男,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刘翠梅,女,汉族,职工,现住址同上。张万有申请执行刘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委托鄂尔多斯市通九机动车鉴定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刘翠梅名下所有的小轿车一辆进行了评估,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评估报告,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以评估价(元)进行拍卖被执行人刘翠梅名下所有的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喜平审判员  马 云审判员  刘 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