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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杜广玉与高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广玉,高志刚,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2150号申请执行人:杜广玉,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高志刚,男,现住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被执行人:张静,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杜广玉申请高志刚、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审判员 陶 万 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阿 斯 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