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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继岩与木兰县天隆购物商城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岩,木兰县天隆购物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16号申请执行人刘继岩,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木兰县天隆购物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木兰县木兰镇通江路。法定代表人姜志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继岩与被执行人木兰县天隆购物商城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129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木兰县天隆购物商城有限公司应给付刘继岩执行款及申请执行费合计672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工作木兰县天隆购物商城有限公司将执行款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1295号民事调解书中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份商铺租金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