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齐某与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冯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688号原告: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轩诗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筱贺。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祥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