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德宝与被告曹国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宝,曹国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1351号原告刘德宝,男,1972年9月23日生,汉族。被告曹国梅,男,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建阳南路365号。原告刘德宝与被告曹国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刘德宝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德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德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宏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吴 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