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刑初3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56年3月9日出生,朝鲜族,文盲,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现住梅河口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2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6年1月5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5日以梅检刑检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1月23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光庆审判员 侯 良审判员 甘 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