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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民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彭英与郑秀琼、李波、李凤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英,郑秀琼,李波,李凤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英,女,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秀琼,女,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代理人邓志军,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波,男,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原审被告李凤波,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代理人赵开文,阆中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彭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阆中市人民法院(2015)阆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彭英于2016年3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英自愿撤回上诉的行为,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英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1,380.00元,由上诉人彭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荣耀审 判 员  杨琳莉代理审判员  杨若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丝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