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一×与张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张二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225民初346号原告张一。法定代理人许(原告之母),农民。被告张二,农民。原告张一与被告张二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党权泳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一及其法定代理人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一诉称,原告系许与被告张二婚生女,2011年2月22日,原告父母在蓟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随母亲许共同生活,由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2011年9月27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后自愿撤诉。但离婚后被告一直未实际履行给付义务。现被告承诺的抚养费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原告的基本学习生活需要。故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从2016年3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600元,至原告能独立生活时止;被告给付原告2011年3月至2016年2月的抚养费1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张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离婚证1份、离婚协议书1份。被告张二既未做出书面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被告张二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张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其放弃庭审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本院经依法核实,对原告所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父女关系。2011年2月22日,原告母亲许与被告张二在蓟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原告随母亲许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每月10日前打入固定账户,直到孩子18周岁止,男方可以随时探望孩子,孩子以后的教育费、医疗费全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2011年9月27日,原告曾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后自愿撤诉。离婚后,被告一直未实际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现因原告主张被告应给付抚养费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及提交的上述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原告之母与被告离婚之后,被告理应按约及时如数给付原告抚养费。被告承诺每月给付300元子女抚养费已远不能满足原告生活所需。根据目前的消费水平,被告给付的抚养费数额已明显偏低。原告主张每月抚养费增加至600元的标准过高,超出了本地区居民的平均生活、消费水平。本院结合双方实际情况,酌定每月抚养费为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二每月给付原告张一(2005年10月2日出生)抚养费增加至500元,从2016年3月始至原告能独立生活时止。给付方式为,2016年的孩子抚养费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自2017年始,每年给付一次,于每年的1月20日前付清。二、被告张二给付原告张一2011年3月份至2016年2月份的抚养费1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张二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党权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传洋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