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3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建强与杨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强,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3执87号申请人王建强,男,1985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杨磊,男,1991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王建强与被申请执行人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0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涉嫌刑事犯罪羁押待审,申请人现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岐民初字第007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