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臧连运与青岛天一十一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连运,青岛天一十一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臧连运,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天一十一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安丰波,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臧连运与被执行人青岛天一十一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青黄劳仲案字第10924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6175.25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青黄劳仲案字第1092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