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执恢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与胡敏、付明、张小丽、周素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胡敏,付明,张小丽,周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恢3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住所地:金堂县。负责人余良蛟,行长。被执行人胡敏,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淮口镇。被执行人付明,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淮口镇。被执行人张小丽,女,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福兴镇。被执行人周素翠,女,195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淮口镇。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敏、付明、张小丽、周素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周素翠在银行有存款6300元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周素翠在银行的存款6300元(实际未足额冻结)。现因被执行人胡敏、付明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借款本息6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素翠在银行的存款63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辛建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