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宋艳茹诉盖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艳茹,盖燕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452号原告:宋艳茹,女,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王琦,系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盖燕辉,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王玉成,系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艳茹诉被告盖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就争议事项自行和解,而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的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艳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谷文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盖群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