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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宋艳茹诉盖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艳茹,盖燕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452号原告:宋艳茹,女,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王琦,系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盖燕辉,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王玉成,系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艳茹诉被告盖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就争议事项自行和解,而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的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艳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谷文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盖群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