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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特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特29号申请人:谢宝炎。委托代理人:唐发兴,杭州市望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施梦玲,杭州市望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金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谢宝炎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金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行使自己的权利,自愿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谢宝炎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娄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乐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